薪資「面議」還能用嗎?
未達 4 萬須揭露薪資範圍,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

薪資透明在台灣已是雇主的法定義務。徵才時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,依就業服務法必須揭示薪資範圍,只寫「面議」最高罰 30 萬元;男女從事相同或同值工作,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勞動基準法必須同酬,違反最高罰 150 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。本文依勞動部指導原則,拆解薪資範圍該怎麼揭露、同工同酬的正當理由例外與罰則,並說明薪資保密條款的界線。

適用地區:台灣|適用對象:企業雇主、人資與管理者|資料檢索日:2026 年 7 月 18 日

薪資該不該公開,是這幾年歐美企業的熱門辯論。2023 年,Tomasz Obloj 與 Todd Zenger 的研究指出,各國政府正加速推動薪資透明立法,但透明帶來的組織效應並不全然正面。2025 年,Mary Ellen Carter 等人以逾 1,300 家上市公司資料所做的研究,則反駁了「公開薪資會打擊員工士氣」這項常見顧慮。

但在台灣,法律早已處理了其中一部分。台灣沒有一部叫「薪資透明法」的法律,但薪資透明的兩個面向——對外揭露職缺薪資、對內落實同工同酬——早就分別寫進就業服務法、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勞動基準法,而且各自帶罰則。對台灣雇主而言,這兩件事都已經是現行法下的合規義務。

台灣的薪資透明是兩道不同的紅線。第一道對外:徵才時,低薪職缺必須讓求職者事先知道薪水大概多少。第二道對內:相同或同等價值的工作,不能因為性別給不同薪水。兩道線的法源、門檻與罰則都不一樣,分開來看才不會混淆。

職缺月薪未達 4 萬,還能只寫「薪資面議」嗎?

要看情況。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,雇主提供職缺的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 4 萬元,若未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,就是違法。月薪 4 萬元以下的缺,只寫「面議」而不給任何數額,就是踩線;但若註明「面議(4 萬元以上)」,等於表示該職缺不在揭露範圍,依勞動部指導原則的範例是可行的。

職缺經常性薪資 徵才時的揭露義務 只寫「面議」的後果
未達 4 萬元 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 違反就服法第 5 條,罰 6–30 萬元
4 萬元以上 可以寫「面議」(宜註明 4 萬元以上) 無此項違規

這裡的關鍵,是「經常性薪資」怎麼算。依勞動部「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」,經常性薪資指雇主每月給付的工作報酬,包括本薪,以及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與獎金,例如按月發的伙食津貼、全勤獎金與績效獎金;但不包括加班費、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與差旅費。判斷職缺要不要揭露,看的是這筆每月固定報酬有沒有到 4 萬元,而非年薪或加計年終後的總數。差別在「是否按月固定給付」,不在獎金叫什麼名字。採計時、計日、計件給薪的,則要揭示每小時、每日或每件的金額。

這裡的「經常性薪資」是職缺揭露的門檻標準,和勞動基準法上「工資」的認定概念相近、用途不同;哪些獎金、津貼算工資,還會連動資遣費與退休金,見獎金、津貼算不算工資?「經常性給與」與工資認定的兩把尺

罰則是 6 萬到 30 萬元。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,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的薪資揭示義務,處 6 萬元以上、30 萬元以下罰鍰。只因一則徵才廣告沒寫清楚,就可能面臨 6 萬元起跳的罰鍰。

徵才廣告可以用「區間、定額或最低數額」三種方式呈現。以區間呈現時,上下限差距「以不超過 5,000 元為宜」,把範圍開成「3 萬到 9 萬」這種寬到形同沒講的寫法並不符合。揭露的目的,是讓求職者在應徵前就知道這份工作的最低經常性薪資。不知道怎麼抓合理數字,可查勞動部「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」與「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」的同職類行情。

揭露方式 徵才廣告寫法範例
區間(上下限差距以 5,000 元內為宜) 月薪 30,000 至 33,000 元
定額 月薪 30,000 元
最低數額 月薪 30,000 元以上
面議(限 4 萬元以上職缺) 面議(40,000 元以上)

男女做一樣的工作,可以給不同薪水嗎?

原則上不行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,雇主給付薪資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,工作或價值相同者,應給付同等薪資。勞動基準法第 25 條也規定,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,工作相同、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工資。這就是「同工同酬」。

法律要求的不只同工同酬,也包括同值同酬。工作內容不同,但價值相同的職務,也應給付同等薪資。例如兩個部門職務內容不一樣,但所需技術、責任、勞力與工作條件相當,就可能屬於「同值」,不能因為一邊多是男性、一邊多是女性而給不同薪資。

同職位的兩個人薪資不同,不一定違法;關鍵在於差距是否有與性別、性傾向無關的正當理由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但書明定,基於年資、獎懲、績效,或其他非因性別、性傾向的正當理由而有薪資差距,不算違法。如果員工主張性別薪資歧視,證明「差距有正當理由」的責任在雇主,因此公司平時就應留下調薪、核薪的書面依據。

不能靠「把別人薪水砍低」來規避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後段明文禁止雇主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的方式,規避同工同酬。發現男女薪資有落差時,正確做法是調高偏低的一方,而不是降低其他人的薪資。

歧視分成「直接」和「間接」兩種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2 條,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,對受僱者作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對待。直接歧視是明著給某一性別較低薪;間接歧視是規則表面中性、實際上讓某一性別吃虧,例如把某項津貼綁定在幾乎只由單一性別擔任的職務上。兩種都在禁止之列。

罰則是 30 萬到 150 萬元,還會公布公司名稱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之 1,雇主違反第 10 條同工同酬規定,處 30 萬元以上、15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公司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違反條文與罰鍰金額,限期改善,屆期不改按次處罰。除了罰鍰較高,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也會被公布,還可能影響後續招募與商譽。

性別平等工作法對雇主的義務不只薪資上的同工同酬;生理假、產假、育嬰留停等友善職場假別的給假與不得扣全勤,也是常見的裁罰與求償點,見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友善職場假別:給假義務與雇主最常踩的三條紅線

比較項目 對外:職缺薪資揭露 對內:同工同酬
法源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、勞動基準法第 25 條
規範對象 月薪未達 4 萬的職缺徵才 相同或同值工作的薪資給付
例外 4 萬元以上可面議 年資、獎懲、績效等非性別正當理由
罰則 6–30 萬元 30–150 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

公司可以要求員工「薪水保密、不准互相討論」嗎?

可以約定,但保密不能拿來掩護違法。台灣目前沒有法律禁止雇主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裡約定薪資保密,也沒有像美國部分州那樣,專門立法保障員工「討論彼此薪資」的權利。單純要求員工不對外透露薪資,現行法下並未明文禁止。

薪資保密約定仍不能用來規避同工同酬。如果保密的實際作用,是讓公司內部的性別薪資差別待遇不被發現,一旦員工提出質疑,公司仍要回到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,證明薪資差距有非性別的正當理由;證明不出來,保密約定也擋不掉同工同酬的裁罰。把薪資保密當成不必落實同酬的藉口,是常見的誤判。

三個現在就能做的自我檢查

  1. 徵才廣告:月薪 4 萬元以下的職缺,是不是每一則都寫了薪資範圍,而非只掛「面議」?以區間呈現時,上下限差距有沒有壓在 5,000 元內?
  2. 對內薪資:相同或同值工作的男女薪資若有差距,是否每一筆都能用年資、績效、獎懲等非性別理由解釋,而且有書面依據可佐證?
  3. 制度文件:核薪、調薪的標準有沒有寫成明確規則?薪資保密條款有沒有被誤當成不必落實同工同酬的擋箭牌?

對台灣雇主而言,眼前要做的事很清楚:檢查徵才廣告是否依法揭露薪資,並確認同工或同值工作的薪資差距,都有正當且能提出證明的理由。

常見問題

徵才廣告寫「薪資面議」一定違法嗎?

不一定。職缺經常性薪資達 4 萬元以上可以寫「面議」,未達 4 萬元卻沒有揭示薪資範圍才違法。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與第 67 條,未達 4 萬元的職缺只寫面議,可處 6 萬元以上、30 萬元以下罰鍰;若要用面議,勞動部指導原則的範例是註明「面議(4 萬元以上)」。

薪資範圍要怎麼寫才算合法揭露?

依勞動部「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」,可用區間、定額或最低數額三種方式擇一,例如「月薪 30,000 至 33,000 元」「月薪 30,000 元」「月薪 30,000 元以上」。以區間呈現時,上下限差距以不超過 5,000 元為宜,且應讓求職人在應徵前就知悉該職缺的最低經常性薪資。

績效獎金、全勤獎金要算進「經常性薪資」來判斷 4 萬元門檻嗎?

按月固定給付的要算。依勞動部指導原則,經常性薪資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,例如按月發的伙食津貼、全勤獎金與績效獎金;加班費、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與差旅費則不列入。

同職位的兩名員工薪水不一樣,算違反同工同酬嗎?

不一定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但書,基於年資、獎懲、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、性傾向的正當理由而有薪資差距,屬於合法。但若差距其實來自性別就構成違法,且證明差距有正當理由的責任在雇主。

違反同工同酬會被罰多少?

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之 1,違反第 10 條同工同酬規定,處 30 萬元以上、15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公司名稱、負責人姓名及違反條文,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。

本文主要依據

  1.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:第 2 項第 6 款規定,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 4 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者違法。
  2. 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: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薪資揭示義務,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。
  3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0 條:雇主給付薪資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,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同等薪資;不得以降低他人薪資規避。
  4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之 1:違反第 10 條者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名稱、負責人姓名,限期改善、按次處罰。
  5.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2 條: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對受僱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。
  6. 勞動基準法第 25 條: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,工作相同、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工資。
  7. 勞動部 108 年 3 月 21 日勞動發就字第 10805036151 號令:核釋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「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」。
  8. 勞動部「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」(108 年 3 月 21 日訂定、111 年 6 月 6 日勞動發就字第 1110508179 號函修訂):定義經常性薪資範圍、揭露方式(區間、定額或最低數額,區間差距以 5,000 元為宜)及應徵前告知最低經常性薪資之義務。

函釋可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。

關於作者

黃至岑|企業風險規劃顧問|RFC 國際認證財務顧問|FChFP 特許財務規劃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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