育嬰留職停薪復職接軌:
雇主的法定義務與員工關懷實作

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,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,僅四款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例外。本文整理復職前後的雇主義務(復職時點協商、替代人力退場、哺集乳時間、工時調整、不利處分禁止),並借哈佛商業評論研究與台積電、信義房屋的實作,談企業怎麼把人接回來、留下來。

適用地區:台灣|適用對象:企業雇主、人資與管理者|資料檢索日:2026 年 8 月 24 日

生理假、產假、育嬰留職停薪這些假別怎麼給,我們在〈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友善職場假別〉整理過。這篇談下一段:員工請完育嬰留職停薪,人要回來了,公司怎麼接。

育嬰留職停薪(下稱育嬰留停),指受僱者為了照顧幼兒,與雇主暫停勞動契約履行、保留職位但停發薪資的期間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(下稱性工法)第 16 條,任職滿六個月的員工,在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,期間最長兩年。留停期間無薪,就業保險依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六成發給津貼、每一子女最長六個月,110 年 7 月起政府再加發兩成薪資補助,合計可領八成

一個員工可能離開崗位一、兩年才回來。位子還在嗎?代理人怎麼退場?員工回來第一週做什麼?法律對這些問題只回答了一半,另一半是管理。管理做得好不好,看回任的人留不留得住。

育嬰留停期滿,雇主可以拒絕復職嗎?

原則上不可以。依性工法第 17 條,員工育嬰留停期滿申請復職時,雇主必須讓他回來,只有下列四款情形之一、且經主管機關同意,才能拒絕:

法定事由 常見情境
歇業、虧損或業務緊縮 公司整體營運收縮、單位裁減
依法變更組織、解散或轉讓 併購改組後職務消失
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災害或事故停工
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產線外移、部門裁撤且無處安置

兩個程序要件常被漏掉。第一,四款事由都要「經主管機關同意」,公司自行認定虧損就拒絕,程序上已經違法。第二,依性工法第 17 條第 2 項,因上述原因無法讓員工復職,應於三十日前通知,並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。

違法拒絕的代價有兩層。行政責任上,員工依法申請復職而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,違反性工法第 21 條第 1 項,依同法第 38 條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,並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、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。民事上,違法的拒絕不生終止契約的效力,僱傭關係繼續存在,員工可請求這段期間的工資。

「復職」的範圍也有法定答案。性工法第 3 條第 9 款定義,復職指回復員工申請育嬰留停時的「原有工作」。把人接回來卻改派別的職位、調降薪資,形同用調動包裝拒絕復職,會同時碰到勞基法調動五原則與性工法第 21 條不利處分的紅線。

界線在另一個方向也畫得很清楚:育嬰留停期間勞動契約沒有終止,只是暫停履行(勞動部 103 年 7 月 24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30070998 號函),員工對公司仍負忠誠義務。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勞上字第 10 號判決裡的機師,在育嬰留停期間到外國航空公司飛行,法院認定他違背忠誠義務情節重大,公司依內部留停規定與他簽署的確認文件把他視為自動離職,於法有據;他並須賠償訓練費用與違約金。

復職的時點與交接怎麼安排?

復職日可以談。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3 條,員工於留停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。員工想提早回來,公司不必然要立刻答應;公司缺人想提前結束留停,也要員工點頭。談定新復職日後,育嬰留停津貼計算到復職前一日為止(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 2)。

替代人力的退場,法律留了一條乾淨的路。依行政院勞委會 91 年 4 月 12 日勞動二字第 0910017954 號令,育嬰留停期間僱用的職務代理人屬「特定性工作」,得簽訂定期契約;原員工復職、契約期滿,僱傭關係即告終止,不必資遣。兩個實務細節:契約應載明「擔任某員工育嬰留停期間之職務代理」,替代期間超過一年要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一個容易算錯的銜接:員工在留停期滿前分娩或流產,復職時仍在產假期間內的,雇主仍應給產假,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日起至復職前的日數(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8 條)。

復職之後,員工還是可能再請短天數的育嬰留停,而且會越來越零碎。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,育嬰留停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,但 30 日以上未達六個月者得申請兩次;未滿 30 日者得以「日」為單位申請、合併以 30 日為限,原則上五日前提出,子女生病、停托、停課須親自照顧時一日前提出即可。勞保局說明,以日為單位的彈性育嬰留停自 115 年 1 月起施行。人資的排班與代理制度,要把以日計的留停當成常態來排。申請窗口可以先約定:同條允許勞雇事先約定以書面、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提出申請,把格式與窗口寫進工作規則,臨時申請才不會亂。

員工回來之後,法律要求雇主接住哪些事?

復職後的接軌義務散在性工法幾個條文,集中列一次:

義務 內容 法源
哺(集)乳時間 子女未滿 2 歲須親自哺(集)乳者,每日另給 60 分鐘;當日延長工時達 1 小時以上,再給 30 分鐘;均視為工作時間、工資照給 性工法第 18 條
哺(集)乳室與托兒 僱用 100 人以上應設哺(集)乳室,並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托兒措施;得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機構;政府有經費補助 性工法第 23 條、施行細則第 14 條
育兒工時調整 僱用 30 人以上,撫育未滿 3 歲子女的員工得請求每日減少工時 1 小時(減少時段無薪)或調整工作時間;未滿 30 人經勞雇合意亦得辦理 性工法第 19 條
不利處分禁止 員工依法申請留停與各項措施,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、考績,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性工法第 21 條

三個實務點補充。集乳也算哺乳:員工把母乳擠出貯存備用,同樣適用每日 60 分鐘(性工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)。年終獎金按比例、已符要件的照發:依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30070998 號函,留停期間可按出勤狀況比例發給年終獎金,員工留停前已符合領取要件的,即使發放日落在留停期間仍應依約發給;工作規則寫「以核發時在職為限」直接歸零,有牴觸性工法第 21 條的風險。契約不能預先寫「生育就留停或離職」:性工法第 11 條第 2 項明定這類約定無效。

哈佛商業評論的研究:回任媽媽最需要的四種支持

前面幾節是法定義務;要讓人願意回來、留下來,得做義務之外的事。2024 年 7 月哈佛商業評論刊出 4 Ways to Meaningfully Support New Mothers Returning to Work(Nitya Chawla 等七位學者),整理了對數百位美國產後回任女性的訪談與問卷。美國的節奏比台灣急:逾四分之一的媽媽產後兩個月內回到工作、約一成在四週內回任,文中沿用作家 Lauren Smith Brody 的說法,把這段過渡稱為「第五孕期」。研究歸納的四種支持,台灣企業同樣用得上:

  1. 有人陪她把制度走一遍。 復職前後要碰的制度很多:津貼、復職日、哺乳時間、工時調整。研究發現回任者常在制度迷宮裡耗掉大量心力。台灣版的做法是人資在復職前主動給一頁式說明——復職日與報到窗口、哺集乳室位置與使用方式、每日減少工時一小時的選項、以日計育嬰留停的申請管道——把「員工自己來問」翻成「公司主動講」。
  2. 為母職活動留出空間。 集乳需要時間,也需要地點。每日 60 分鐘是法定底線,但房間乾不乾淨、距離座位多遠、要不要跟儲藏室搶空間,決定這條權利實際上用不用得起來。
  3. 肯認她仍是專業工作者。 回任者常遇到善意的減量:「妳先做點輕鬆的」,然後案子被默默轉走。研究提醒,未經本人討論就把人移出核心工作,在她感受上就是降格。接軌面談時直接問她想承接什麼,勝過替她決定。
  4. 肯認她同時是母親。 主管把會議排開接送時段、允許突發狀況先處理小孩,成本近乎零。制度面上,家庭照顧假與以日計的育嬰留停,就是接住突發育兒需求的現成工具。

後兩點合起來是同一件事:讓員工不必在「好員工」與「好媽媽」之間二選一。性工法第 21 條禁止公司懲罰行使權利的人,但法條只管到這裡;人回來之後接不接得上,是管理的事。

台灣企業的實作:台積電與信義房屋

製造業看台積電。除了法定義務,台積電在新竹、台中、台南廠區設有四所幼兒園供員工子女就讀,並持續加碼「台積寶寶茁壯計畫」:依自由時報財經週報報導,產假依胎次加碼為第一胎 12 週、第二胎 16 週、第三胎 20 週,高於法定 8 週;子女滿 6 歲前每年 7 天有薪幼兒照顧假;育有 12 歲以下子女的員工每年可申請 7 天居家辦公。依台積公司民國 113 年度永續報告書,112 年育嬰留停復職的 552 位員工,483 位到 113 年底仍在職,留任率 87.5%;113 年員工新生兒 2,450 名,約占全台新生兒 1.8%。

服務業看信義房屋。依中國時報 2026 年 5 月報導,兩位房仲店經理,一位請了三年、一位請了半年育嬰留停,之後都回任了。第一線業務職離開三年還回得去,關鍵在排班:業務多半休平日,假日保留與店內夥伴協調排班的空間,國定三節全體休假。制度面另有第二胎起每胎 12 萬元生育獎勵金(2022 年 2 月至 2026 年 2 月共 878 位「信義寶寶」、發放逾 2,700 萬元)、14 天家庭照顧假(法定額度的兩倍)、每年最高 1.5 萬元彈性福利點數可用於子女托育。

兩家的共同點是把「回來以後」當成制度經營,支持沒有停在留停核准那天。順帶一提,僱用因育兒離職者重返職場成效卓著的雇主,主管機關依性工法第 25 條得給予獎勵;設置哺(集)乳室與托兒設施,依性工法第 23 條有經費補助。友善措施的成本,政府分擔一部分。

中小企業的低成本接軌清單

幼兒園學不來,接軌的骨架學得來。30 人以下的公司,下列動作幾乎不花錢:

  1. 申請方式先約定:依育嬰留停辦法第 2 條,與員工約定以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提出申請、載明起訖日與留停期間聯絡方式,寫進工作規則。
  2. 替代人力簽定期契約:契約載明職務代理性質,替代期間超過一年報請核備。
  3. 期滿前一個月主動聯繫:確認復職日(需要提前或延後就依辦法第 3 條協商)、預告回來第一週的工作安排。
  4. 復職第一天安排面談:交代留停期間部門與制度的變化,確認哺集乳、工時調整需求,問本人想承接什麼工作。
  5. 考績與年終先訂規則:留停期間按出勤比例、留停前已達成的照發,寫成明文,避免發放當天臨場裁量。
  6. 空間留一間:未滿 100 人雖無設哺(集)乳室的法定義務,一間乾淨、可上鎖、有插座的房間,就能讓第 18 條的 60 分鐘真的可用。

常見問題

員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要復職,位子已經有人,公司可以拒絕嗎?

不可以。依性工法第 17 條,只有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、不可抗力停工逾一個月、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安置四款情形,且經主管機關同意,才能拒絕復職,並須於 30 日前通知、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。職務代理人依勞動二字第 0910017954 號令本可簽定期契約,原員工一復職,代理契約即期滿,「位子有人」在法律上不是拒絕理由。

員工可以提前結束育嬰留停回來上班嗎?

可以,但要雙方協商。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3 條,留停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;談定後,育嬰留停津貼發至復職前一日(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之 2)。

復職員工的年終獎金和考績怎麼處理?

依勞動部勞動條 4 字第 1030070998 號函,留停期間可按出勤狀況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;留停前已符合領取要件的,縱使發放日在留停期間仍應發給。考績則依性工法第 21 條,不得把依法請假視為缺勤而做不利處分。

員工回來後要集乳,公司每天要給多少時間?

子女未滿 2 歲須親自哺(集)乳者,每日應另給 60 分鐘哺(集)乳時間,當日延長工時達 1 小時以上再給 30 分鐘,均視為工作時間、工資照給(性工法第 18 條);把母乳擠出貯存備用也算親自哺乳(施行細則第 11 條)。

小孩臨時生病,員工可以只請幾天育嬰留停嗎?

可以。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,未滿 30 日的育嬰留停得以日為單位申請、合併以 30 日為限,原則上 5 日前提出;子女生病、停托、停課須親自照顧時,1 日前提出即可。勞保局說明此彈性措施自 115 年 1 月起施行。

本文主要依據

  1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 條:復職之定義——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。
  2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1 條: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、懷孕、分娩或育兒情事時應離職或留職停薪,違反之約定無效。
  3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6 條: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資格(任職滿六個月、子女滿三歲前)與期間上限二年。
  4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7 條:復職不得拒絕之原則、四款例外與主管機關同意、30 日前通知及資遣費退休金義務。
  5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8 條:每日 60 分鐘哺(集)乳時間、延長工時達 1 小時以上再給 30 分鐘、視為工作時間。
  6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9 條:撫育未滿 3 歲子女得請求每日減少工時 1 小時或調整工時;30 人門檻與未滿 30 人之合意辦理。
  7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:受僱者依法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,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、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。
  8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:僱用 100 人以上應設哺(集)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、主管機關經費補助。
  9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5 條:僱用因結婚、懷孕、分娩、育兒或照顧家庭離職者成效卓著之獎勵。
  10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:違反第 21 條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,公布名稱與負責人姓名、限期改善、按次處罰。
  11.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8 條:留停期滿前分娩或流產,復職後仍在產假期間者應給產假、得扣除已經過日數。
  12.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:以容器貯存母乳備供育兒屬親自哺乳。
  13.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:托兒設施措施得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服務機構辦理。
  14.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:申請方式之事先約定與應載事項、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、未滿 30 日得以日為單位、提出期日(10 日/5 日/1 日前)。
  15.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3 條:留停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。
  16. 就業保險法第 19 條之 2: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60% 發給、每一子女最長 6 個月。
  17.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 年 4 月 12 日勞動二字第 0910017954 號令: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替代人力屬特定性工作,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。
  18. 勞動部 103 年 7 月 24 日勞動條 4 字第 1030070998 號函:留職停薪為勞動契約暫停履行而非終止;年終獎金得按出勤比例發給,留停前已符合要件者應依約發給。
  19.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勞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: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動契約存續、忠誠義務仍在,留停期間赴他公司任職依約視為自動離職有效。

判決全文可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字號查詢;函釋可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。

關於作者

黃至岑|企業風險規劃顧問|RFC 國際認證財務顧問|FChFP 特許財務規劃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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