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低服務年限怎麼約定才有效?
勞基法第15條之1的兩道門檻與違約金實務

最低服務年限約定要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才有效:雇主必須提供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,或給予合理補償,年限本身也不能超過合理範圍。本文以實際判決說明條款怎麼簽才站得住、違約金為何常被法院打折,以及資遣員工時能否追討訓練費。

適用地區:台灣|適用對象:企業雇主、人資與管理者|資料檢索日:2026 年 6 月 10 日

公司出錢送員工受訓、考照,但又擔心沒多久員工離職或者帶著新技能投靠同業,這是企業想簽「最低服務年限」的典型場景。但不少雇主直接在契約塞一條「至少服務三年,提前離職賠償三十萬」,沒有檢查法定條件。這種條款一旦被認定無效,員工隨時可以走人,培訓費一毛都要不回來。

最低服務年限是什麼?要符合哪些條件才能約定?

最低服務年限是指勞雇雙方約定,勞工必須為雇主服務滿一定期間才能離職,違反時通常須賠償違約金或返還訓練費用的條款。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,雇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,才可以和勞工做這種約定:

  1. 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,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;或
  2. 雇主為使勞工遵守約定,提供合理補償

兩項都不符合,依同條第3項,約定無效。注意「無效」的意思:整個條款從頭就不能用,員工提前離職不必賠償,也不必返還訓練費。

第一道門檻的關鍵在「實際投入、能舉證」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48號判決中,電視台把文字記者培訓成主播,投入攝影棚、導播人力、外聘台語老師,法院認定即使設備是公司既有資產、訓練在非上班時間進行,仍屬於有付出成本的專業技術培訓。

第二道門檻的合理補償,可以用調薪來做,但要寫清楚。同一判決認定,雇主依約逐步調升的工資與起聘工資之間的差額,屬於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補償。實務上建議在契約明確記載「本次調薪為最低服務年限之補償」,否則事後容易被主張那只是一般調薪,與綁約無關。

年限可以綁多久?多長算合理?

法律沒有規定統一上限。年限是否合理,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2項就四件事綜合判斷,超過合理範圍的約定無效:

判斷因素 企業要準備的對應證據
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訓練計畫、課程紀錄、費用單據
相同或類似職務之人力替補可能性 該職務養成時間、市場上是否容易找到人
雇主提供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補償金額、給付方式的書面約定
其他影響合理性之事項 產業特性、安全或營運上的必要性

培訓成本越高、人才越難替補,可以綁的年限就越長。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判決中,航空公司自費送機師赴美受訓,費用數百萬元,升任正機師需10至12年,法院認定約定20年服務年限仍屬合理,兩名提前離職的機師各被判賠訓練費用與違約金六百多萬元。幾天就能上手的職務若照抄長年限,被認定逾越合理範圍而無效的風險就高。

員工提前離職,違約金可以全額請求嗎?

通常拿不到全額。依民法第252條,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;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27日台勞資二字第006760號函也指出,服務年限合約有效時勞工提前離職原則上應依約賠償,但違約金過高或顯不合理,法院得酌減。實際案例的酌減幅度相當可觀:

案例 約定內容 法院結果
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(機師) 20年年限,中途離職賠償全部訓練費用 約定有效,懲罰性違約金酌減為60%
臺北地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48號(主播) 3年年限,違約金為工作報酬5倍 約定有效,21萬5,000元酌減為6萬5,000元
臺北地院91年度勞小上字第5號(美容師) 1年年限,違約金為當月薪獎4倍 受訓僅8天、損害有限,酌減為1萬元

法院酌減時最常看兩件事:勞工已經服務的比例,以及雇主實際投入的成本。對企業的實務啟示是,違約金直接設計成「按已服務年資遞減」——例如做滿一半賠一半——比固定倍數更接近法院實際會判的金額,也比較不會在訴訟中被大砍。

公司資遣員工,還能要求賠訓練費嗎?

不能。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,勞動契約因「不可歸責於勞工」的事由在年限屆滿前終止時,勞工不負違約金責任,也不必返還訓練費用。資遣、歇業都屬於這種情形。最低服務年限只防員工自己跳槽,防不了公司自己結束僱傭關係。

另一個常見攻防是員工主張「雇主違法在先」,依勞基法第14條不經預告終止契約,藉此免賠。法院對這條路審查嚴格:100年度重勞上字第39號判決指出,雇主違反契約或法令須達重大程度才構成終止事由,且勞工應自知悉之日起30日內行使,逾期就不生效力。該案機師提出的飛安疑慮多發生在終止前30日以前,法院認定已逾除斥期間,仍屬任意離職,照賠。企業面對這類主張,留存事件時間點的證據是關鍵。

可以收保證金來綁服務年限嗎?

風險很高,不建議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10月16日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分兩種情形:直接從薪資扣繳保證金,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「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」,約定無效;要求勞工另行繳納,形式上雖不在第26條禁止範圍,但這種保證服務年限的做法對勞工顯失公平,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認定條款無效。與其收保證金,把前面兩道法定門檻做扎實,才是站得住的做法。

簽約前的四個檢查點

  1. 先過門檻:確認有實質專業培訓且公司出錢(保留課程與費用紀錄),或有合理補償(書面寫明該給付是綁約補償)。
  2. 年限對應成本:依培訓期間、成本與替補難度設定年限,不要全公司一律綁三年。
  3. 違約金按年資遞減:寫明計算方式與起算日,做滿越久賠越少。
  4. 避開地雷:不預扣工資、不收保證金;資遣員工時不要再發函追討訓練費。

常見問題

沒有提供培訓也沒有給補償,簽了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有效嗎?

無效。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,雇主須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負擔費用,或提供合理補償,二者皆無時約定無效,員工提前離職不負賠償責任。

幫員工調薪可以算是「合理補償」嗎?

可以。臺北地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48號判決認定,雇主依約逐步調升工資與起聘工資的差額,屬於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的合理補償。建議在契約書面明確記載該調薪是綁約補償,避免被認定為一般調薪。

員工提前離職,約定的違約金可以全額拿到嗎?

通常不行。依民法第252條,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酌減;行政院勞委會台勞資二字第006760號函同此見解。法院會審酌已服務比例與雇主實際損害,例如有判決把21萬5,000元的請求酌減為6萬5,000元。

公司資遣員工,可以要求返還訓練費嗎?

不可以。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,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在年限屆滿前終止者,勞工不負違反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的責任,資遣即屬此種情形。

可以要求員工繳保證金,提前離職就沒收嗎?

風險很高。依行政院勞委會台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,自薪資預扣保證金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而無效;另行收取的服務年限保證金對勞工顯失公平,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認定無效。

本文主要依據

  1.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:最低服務年限約定的法定要件、合理範圍判斷因素與違反之無效效果。
  2. 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: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
  3. 民法第 247 條之 1: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,該部分約定無效。
  4. 民法第 252 條: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。
  5.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2 月 27 日台勞資二字第 006760 號函:服務年限合約未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者有效,違約金過高法院得依民法第 252 條酌減。
  6.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 年 10 月 16 日台勞資二字第 0043550 號函:自薪資預扣違約保證金違反勞基法第 26 條;另行繳納之服務年限保證金顯失公平,可依民法第 247 條之 1 審酌。
  7.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重勞上字第 39 號判決:機師 20 年最低服務年限具合理性,提前離職應賠償訓練費用,違約金按比例酌減。
  8.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簡上字第 48 號判決:主播 3 年綁約有效,逐步調薪差額屬合理補償,違約金 21 萬 5,000 元酌減為 6 萬 5,000 元。
  9.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1 年度勞小上字第 5 號判決:服務年限違約金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者法院得核減,四倍月薪酌減為 1 萬元。

判決全文可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字號查詢;函釋可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。

關於作者

黃至岑|企業風險規劃顧問|RFC 國際認證財務顧問|FChFP 特許財務規劃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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