責任制就不用給加班費?
勞基法 84 條之 1 沒核備,加班費照樣要補
責任制不等於可以不付加班費。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的責任制要成立,須「職務屬核定公告類別、書面約定、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」三者齊備;少了核備,依司法院釋字第 726 號解釋,約定就不能排除法定工時,加班費仍要依第 24 條補給。本文說明責任制的三個條件、未核備的裁罰與補償風險,以及企業該逐項檢查的項目。
適用地區:台灣|適用對象:企業雇主、人資與管理者|資料檢索日:2026 年 7 月 4 日
一家公司把工程師、業務主管、保全都列為「責任制」,契約寫明不另計加班費,行之有年。幾名員工離職後一起聲請調解、請求加班費,勞檢也跟著上門調閱出勤紀錄。這時雇主才回頭確認,當年的責任制約定從沒送主管機關核備。
責任制是什麼?為什麼不是雇主說了算
責任制指的是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允許的特殊工時安排,讓特定工作者的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,不受一般工時規定限制。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,「責任制專業人員」限於「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」,「監督、管理人員」則要對一般勞工的受僱、解僱或勞動條件有決定權,並非掛了主管頭銜或坐辦公室就算。
要適用這套制度,雇主必須同時做到三件事:職務屬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類別、以書面約定工時等事項、把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三個條件缺一,責任制就不成立,員工回到一般工時規定,加班照算。
簽了責任制,為什麼還要付加班費?
依司法院釋字第 726 號解釋,勞雇雙方依第 84 條之 1 的另行約定若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,不得排除勞基法第 30 條等規定的限制;發生民事爭議時,法院應依第 30 條予以調整,並依第 24 條、第 39 條計付工資。白話講,沒核備的責任制,擋不掉加班費。
這號解釋的由來,是兩個終審法院一度見解分歧:最高法院曾認為未核備的約定仍然有效、可以排除工時規定,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要完成核備才排除。釋字第 726 號選擇落實保護勞工的立法目的,明確把「報請核備」定性為民法第 71 條的強制規定,未核備就不生排除工時的效力。
要特別講準一個細節:釋字第 726 號並未讓未核備的約定「當然無效」。約定中對勞工有利的部分仍可能有效,只是它不能用來排除法定工時、規避加班費。正確理解是「不能排除保護、加班費照算」,而不是「整份約定作廢」。
責任制的三道門檻,逐一拆解
| 門檻 | 內容 | 依據 | 少了會怎樣 |
|---|---|---|---|
| ① 職務屬核定公告類別 | 職務要落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範圍(監督管理人員、責任制專業人員、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等),並符合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的定義 | 勞基法 §84-1、施行細則 §50-1 | 職務不在清單,連約定的資格都沒有 |
| ② 書面約定 | 以書面約定工時、例假、休假、女性夜間工作,並載明職稱、工作項目、工作權責 | 勞基法 §84-1、施行細則 §50-2 | 只有口頭或員工手冊,約定不算數 |
| ③ 報請核備 | 把書面約定送當地主管機關(勞工局)核備並取得核備函 | 勞基法 §84-1、釋字 726 | 不能排除法定工時,加班費照付 |
三個門檻的順序不能跳。職務先要落在核定公告範圍,才輪得到談書面約定;書面約定完成後,還要送核備才生排除工時的效力。實務上最常漏掉的是第三關——公司備妥了責任制同意書,卻沒送勞工局,也沒拿到核備函,等於白做。
沒核備會怎樣?兩筆帳一起算
未核備的代價分兩塊。行政裁罰上,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 年 6 月 13 日台勞動二字第 0022298 號函,雇主未完成核備卻按彈性規定安排工時,一旦違反第 30、32、36、37 或 49 條,就依各該條的罰則分別處罰;函釋並強調「資格符合」與「程序完備」是兩回事,員工縱屬核定公告的適用對象,雇主未核備仍受完整工時規定拘束。
民事補償上,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299 號判決(保全員向社區管委會請求加班費)指出,雙方沒有書面約定特殊工時、也沒核備,就不適用第 84 條之 1,應依第 30 條以每日 8 小時計算正常工時、據以計付加班費。同一判決還點出兩個常見的規避手法擋不住:用「代班」名義取代加班,勞工仍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出勤,一樣算加班;主張月薪已內含加班費,雇主要能明確說明月薪中哪一部分是預先約定的加班工資,說不出來就難認已含。
這兩筆帳合起來看,補繳的加班費可回溯多年,再加上按條處分的罰鍰,通常遠高於當初省下的金額。
補繳時,加班費要按平日、休息日與國定假日的不同倍率計算,級距見加班費怎麼算?平日、休息日、假日倍率一次看懂。
企業該逐項檢查什麼
- 職務盤點:現在列為責任制的職務,是否真的落在核定公告範圍、且符合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 的定義?主管要對受僱、解僱或勞動條件有決定權;專業人員要能獨立完成任務並負成敗。
- 文件盤點:是否有書面約定?內容有沒有依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2 載明職稱、工作項目、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?
- 核備盤點:有沒有向當地勞工局送核備、拿到核備函?沒有核備函,等於沒有責任制。
- 出勤紀錄:即使適用責任制,仍要置備出勤紀錄。依勞基法第 30 條,雇主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並保存 5 年,這也是勞檢第一個調閱的資料。
- 替代做法:職務不適用責任制時,改用加班申請制、變形工時等合法工時管理,把加班成本攤在明處,比事後補繳加罰鍰划算。
責任制是勞基法給特殊工作開的一道窄門,走這道門要備齊資格、書面與核備三件事。把沒核備的責任制當成免加班費的護身符,省下的加班費會在員工離職、勞檢進場時,連同罰鍰一起回來。導入或沿用任何工時制度前,先照上面五項做一次盤點,是最省成本的一步。
常見問題
主管、經理列為責任制,就可以不給加班費嗎?
不一定。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,監督管理人員要對一般勞工的受僱、解僱或勞動條件有決定權;符合定義還要完成書面約定與核備。未核備時,依釋字第 726 號解釋仍應依第 30 條計付加班費。
員工簽了責任制同意書,約定就生效了嗎?
不夠。除了書面約定,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還要求把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。未核備的約定不能排除第 30 條等工時規定的限制。
我月薪給得比行情高,可以主張已經含加班費嗎?
要能明確說明月薪中哪一部分是預先約定的加班工資。依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299 號判決,雇主說不出加班費的組成,難以認定薪資已包含加班費。
保全、清潔人員可以用責任制免加班費嗎?
保全多屬監視性工作,仍要書面約定加核備才適用第 84 條之 1。未完成核備時,依第 30 條以每日 8 小時計算正常工時、計付加班費。
責任制員工還要打卡、記出勤嗎?
要。勞基法第 30 條的出勤紀錄義務不因責任制而免除,雇主應逐日記載並保存 5 年,這也是釐清加班時數的依據。
本文主要依據
- 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:責任制特殊工時的法源,列出適用類別與「書面約定+報請核備」要件。
-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:正常工時每日 8 小時、每週 40 小時,及出勤紀錄逐日記載、保存 5 年之義務。
-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:延長工時工資(加班費)的計算標準。
-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:延長工時的程序與時數上限。
-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:例假與休息日。
-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:例假、休假及特別休假日出勤工資加倍。
-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1:監督管理人員、責任制專業人員、監視性與間歇性工作的定義。
-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 2:核備書面應載明的事項。
- 司法院釋字第 726 號解釋(103 年 11 月 21 日):第 84 條之 1 約定未經核備者,不得排除第 30 條等規定,並依第 24、39 條計付工資。
-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9 年 6 月 13 日台勞動二字第 0022298 號函:未完成核備而違反工時等規定者,依各該被排除法條之罰則分別處罰。
-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299 號民事判決:無書面約定與核備即不適用第 84 條之 1,應依第 30 條計付加班費;「代班」規避與「月薪已含加班費」之主張均須符合舉證要求。
判決全文可於司法院裁判書系統以字號查詢;函釋可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;釋字第 726 號解釋可於憲法法庭網站查詢。
關於作者
黃至岑|企業風險規劃顧問|RFC 國際認證財務顧問|FChFP 特許財務規劃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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