面試不能問的那些話:
就服法紅線清單,順便讓你選對人

面試能不能問婚姻、生育、星座血型?就業服務法畫了兩條紅線:索取與工作無關的隱私資料,光是開口就可能罰 6 萬到 30 萬;以年齡、婚姻等 18 個事由篩人,最高罰 150 萬並公布公司名。本文整理禁問清單、合法問法對照表,與結構化面試做法。

適用地區:台灣|適用對象:企業雇主、人資與管理者|資料檢索日:2026 年 8 月 4 日

面試進行到最後十分鐘,正式問題問完了,面試官放下筆:「聊聊你自己吧,結婚了嗎?有沒有打算生小孩?」兩週後,這位求職者沒等到錄取通知,公司卻等到了勞工局的調查通知書。

這種收尾閒聊在面試間裡每天發生。面試官的動機多半單純:想拉近距離、想確認這個人穩不穩定。但這些問題有兩個毛病:選不準人,還會被罰錢。

閒聊式面試,選人最不準

哈佛甘迺迪學院教授 Iris Bohnet 在《哈佛商業評論》的 How to Take the Bias Out of Interviews(2016 年 4 月)指出,數十項研究發現,非結構化面試在預測實際工作表現上,其準確度並不高,可靠度比不上心理能力測驗這類標準化工具。

非結構化面試是指沒有固定題目、面試官想到什麼問什麼、最後憑整體印象打分數的面試,也就是多數公司每天在做的那種。它測到的是「這個人跟我投不投緣」,跟「這個人做不做得好這份工作」是兩件事。面試官走出會議室時記得的是感覺,而感覺裡混著對婚姻狀態、年齡、外貌的直覺反應。這些跟工作表現無關的印象,正是選錯人的來源。

Bohnet 談的是選才效度。在台灣,同一批閒聊問題還有第二個代價:直接踩進就業服務法的裁罰射程。

面試哪些問題不能問?

答案分兩層。第一層:與工作無關的隱私資料,開口要求就違法,不論最後有沒有錄取對方。第二層:法律明列 18 個歧視禁止事由,把它們當篩選條件,就構成就業歧視。兩層的罰則不同,分開看。

第一層:開口要求就違法的隱私資料

依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,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「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」。哪些算隱私資料,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-1 條列了三類:

類別 內容
生理資訊 基因檢測、藥物測試、醫療測試、HIV 檢測、智力測驗、指紋等
心理資訊 心理測驗、誠實測試、測謊等
個人生活資訊 信用紀錄、犯罪紀錄、懷孕計畫、背景調查等

「懷孕計畫」白紙黑字列在裡面。面試問「有沒有打算生小孩」,就是在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,這個行為本身即構成違規,依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可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。不以「問了之後不錄取」為前提,問了就成立。

這條的判準是必要性。施行細則的用語是:要求隱私資料「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」。同一個問題,職務不同,答案就不同:要經手公款的財務人員,任用前徵得同意查核信用紀錄,有經濟上需求、有正當合理關聯;行政助理也查信用紀錄,就逾越必要範圍。檢驗方法很簡單,每個問題都要能回答「這跟這份工作的哪個要求有關」。

第二層:18 個歧視禁止事由

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,雇主對求職者或員工,不得以這些事由歧視:種族、階級、語言、思想、宗教、黨派、籍貫、出生地、性別、性傾向、年齡、婚姻、容貌、五官、身心障礙、星座、血型、以往工會會員身分,共 18 項。星座和血型都是明文。「你什麼星座」這句話,在法律上跟問年齡、問籍貫都是踩到紅線。

違反的代價比第一層重:依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,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,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,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。罰鍰傷財務;公布姓名傷的是接下來每一次徵才。

實務上的連動長這樣:面試中問了婚姻、年齡、星座,之後未錄取,求職者向勞工局申訴,這些問題就成為「甄選決策考量了禁止事由」的證據。你可能真的是因為專業能力不足才不錄取,但問過的問題會反過來咬住這個決定的正當性。

性別相關的問題,還有第二部法在等

婚姻與生育問題幾乎都落在性別這條軸線上。性別平等工作法(下稱性工法)第 7 條規定,雇主對求職者的招募、甄試、進用等,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;違反依性工法第 38 條之 1 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,同樣公布公司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違反條文與罰鍰金額。

性工法還有一條企業主多半沒聽過、但殺傷力最大的規定:第 31 條的舉證責任倒置。求職者只要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(例如面試被問生育計畫、之後未錄取),舉證責任就換到雇主身上,由公司證明甄選決定跟性別無關。沒有面試紀錄、沒有評分表、沒有事先定好的題目,公司拿什麼證明?很多公司輸在這一步:拿不出紀錄。

性工法第 7 條有但書:「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,不在此限」。施行細則第 3 條把這個但書鎖得很緊,必須是「非由特定性別從事,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」的工作才算。體力要求高、客戶偏好男業務、宿舍不方便,都構不成但書。

履歷表跟面試紀錄,也是個資

應徵者的履歷、面試留下的紀錄,都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管的個人資料。個資法第 19 條要求蒐集要有特定目的與法定事由(招募進用屬於締約前的類似契約關係);第 5 條要求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,並與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。操作上就一件事:應徵表格的每個欄位,都用「跟招募目的有沒有正當合理關聯」檢查一遍。血型欄、星座欄、婚姻狀況欄、家庭成員欄,這幾個欄位都不應該出現在面試資料上。

結構化面試:法遵跟選才用同一套解法

結構化面試的定義:同一個職缺,所有應徵者回答同一套題目、同樣順序,題目從職務需求長出來,每題事先定好評分標準,面試中逐題評分、留下紀錄。

四個步驟:

  1. 從職務需求出題。 打開職務說明書,列出這個位子要做成的三到五件事,每件事出一題行為題(「說一次你處理過最急的客訴,你當時怎麼排優先順序?」)或情境題(「月底結帳遇到系統當機,你會怎麼處理?」)。
  2. 同題同序。 每位應徵者拿到同一套題目、同樣順序,比較才有基準。
  3. 事先定評分標準。 每題先寫好 1 到 5 分各長什麼樣子,面試前定案,避免事後把喜歡的人的答案解釋成高分。
  4. 當場評分、留下紀錄。 逐題打分,面試結束彙整,紀錄歸檔。

這套做法一次解決三件事:

在結構化面試裡,法遵做好跟選對人是同一件事。

對照表:這句話,換成那句話

左欄每一句,有的本身就是違規的隱私要求,有的會在申訴案裡變成歧視證據。右欄示範怎麼問出你真正想知道的事。

面試常聽到的問法 踩到哪條 你真正想知道的,這樣問
結婚了嗎?打算生小孩嗎? 就服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(懷孕計畫屬隱私資料)+性工法第 7 條 這個職務旺季需要加班與出差,你能配合嗎?
幾年次的? 就服法第 5 條第 1 項(年齡) 這份工作需要長時間站立、搬運重物,你評估可以負荷嗎?
你什麼星座?血型? 就服法第 5 條第 1 項(星座、血型) 說一次你和意見不合的同事把案子做完的經驗。
家裡做什麼的?跟誰住? 就服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(背景調查屬隱私資料) 這個職缺需要輪班,你的通勤和作息能配合嗎?
方便提供信用報告嗎?(一般職缺) 就服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(信用紀錄屬隱私資料) 僅限經手財物的職務:說明查核目的、徵得同意後辦理。
身體有沒有什麼狀況? 就服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(醫療測試屬隱私資料) 這份工作需要輪夜班、久站,你評估能否勝任?(體檢依法定項目辦理,不得加驗法定以外項目)

上工前的檢查清單

三十分鐘做得完的三件事:

  1. 應徵表格大掃除:刪掉血型、星座、婚姻狀況、生育、家庭成員、籍貫欄位。生日欄位想清楚用途:投保勞健保是到職後的事,甄選階段用不到,可改成錄取後再填。
  2. 面試題庫過濾:每一題都要能接上「這題對應職務的哪個要求」,接不上的刪掉。
  3. 面試官行前十分鐘:把 18 個禁止事由和三類隱私資料唸過一遍,特別提醒收尾閒聊時段。正式問題問完後的閒聊,就是最容易踩線的時段。

常見問題

面試問「有沒有打算生小孩」,最後有錄取她,還會被罰嗎?

會。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禁止的是「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」這個行為,懷孕計畫明列於施行細則第 1-1 條的隱私資料清單,開口要求即構成違規,依第 67 條可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,跟有沒有錄取無關。

求職者自己在履歷上寫了婚姻狀況,公司也算違法嗎?

求職者主動提供,公司沒有「要求」,不構成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違規。但甄選決策若因婚姻而差別對待,仍違反第 5 條第 1 項,可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。穩妥的做法是自製履歷表不設這些欄位,收到外部履歷時提醒面試官不得把這些資訊納入評分。

公司被申訴就業歧視,要自己證明清白嗎?

性別相關的案件是。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1 條規定,求職者釋明差別待遇的事實後,由雇主就「決定與性別、性傾向無關」負舉證責任。事先定題的結構化面試紀錄與逐題評分表,是實務上最有力的舉證素材。

徵才廣告可以寫「限男性」或「限 35 歲以下」嗎?

年齡限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的年齡歧視禁止,可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。性別限制原則上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,只有「非由特定性別從事,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」的工作才有但書空間(施行細則第 3 條),實務上被認可的情形極少。

財務職缺可以查應徵者的信用紀錄嗎?

可以,前提是符合必要性。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-1 條允許基於經濟上需求等特定目的、在必要範圍內要求隱私資料,且須與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。經手公款的財務職務,告知目的並徵得同意後查核信用紀錄,就屬於這種情形;與財物無關的職缺一律不得要求。

本文主要依據

  1.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:第 1 項禁止以種族、性別、年齡、婚姻、星座、血型等 18 個事由就業歧視;第 2 項第 2 款禁止要求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。
  2. 就業服務法第 65 條:違反第 5 條第 1 項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,並公布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、限期改善、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。
  3. 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: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。
  4.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 1-1 條:隱私資料的三類定義(生理資訊、心理資訊、個人生活資訊),及必要範圍與正當合理關聯要件。
  5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7 條:招募、甄試、進用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差別待遇。
  6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1 條:差別待遇事實經釋明後,由雇主負舉證責任。
  7.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 條之 1:違反第 7 條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,並公布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、違反條文與罰鍰金額。
  8.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 3 條:但書「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」限於非由特定性別從事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。
  9.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:個資蒐集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,並應與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。
  10.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:非公務機關蒐集個資應有特定目的及法定事由。

關於作者

黃至岑|企業風險規劃顧問|RFC 國際認證財務顧問|FChFP 特許財務規劃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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